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欺詐案件查處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4號)規定,為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我市將對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進行核查整治,追繳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通、工傷保險待遇等。
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參保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在30日內向為其發放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遇回.
三、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服刑的,參保單位或其親屬應當及時向為其發放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刑罰情況,并退回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冒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七)經人社部門稽核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具體規定如下:
(一)參保人員不能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一人員不得異地、多戶頭重復領取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有重復領取的,只能選擇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多領的待遇應予通回。
(二)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重新就業或退休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應當在重新就業當月或辦理退休手續當月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未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及時退回,
(三)參保人員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的,失業人員應及時退回多領取的失業補助金、臨時生活補助。
(四)對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除外)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資格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以上兩項待遇不能全額重復領取,多領取的待遇應及時退回。
六、其他經人社部門認定不符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已經領取的應予退回
七、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參保單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回業務。
八、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請盡快自覺、主動足額退回。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整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市級監督舉報電話:
寶雞市人社局財務基金監督科:0917——326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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