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深化減證便民行動,現將我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予以公布,本證明事項保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我局將根據法律、法規相關事項調整和實際情況的變化等進行動態調整。
附件:寶雞市鳳翔區司法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2024年)
寶雞市鳳翔區司法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
寶雞市鳳翔區司法局證明事項保留清單(2024年)
序號 |
證明 名稱 |
證明 用途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保留 理由 |
有無便民措施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 層級 |
索要 單位 |
開具 單位 |
市級 |
縣級 |
鎮(街)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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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
法律援助申請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時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二)經濟困難的證明;(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司法局 |
申請人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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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歷證書和參加省司法廳組織的考試合格證明或法律職業資格證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查 |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目錄第75項)。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應當填寫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歷證書和考試合格證明,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資格證書; |
國務院決定 |
寶雞市鳳翔區司法局 |
申請人 |
√ |
國務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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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審查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目錄第75項)。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十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的,應當填寫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國務院決定 |
寶雞市鳳翔區司法局 |
基層法律服務所 |
√ |
國務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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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親屬關系證明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申請人所在單位 、村居(社區)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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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身份關系證明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關系所在單位人事部門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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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授權委托書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委托人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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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死亡證明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醫療機構 、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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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財產權利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7條、第31條規定。《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財產管理 、登記部門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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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7條規定、第31條規定。《贈與公證細則》第10條:“(一)當事人身份明確,贈與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遺囑公證細則》第17條規定:“(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人民法院 、民政部門 、醫療部門 、鑒定機構。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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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11條、27條;《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市場監管機關、行政審批機關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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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無(有)犯罪記錄 |
辦理公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7條規定、第31條規定。《公證程序規則》第18條規定 :“ 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
法律 |
寶雞市鳳翔區公證處 |
公安 機關 |
√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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