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如何選擇組織形式?這里有你要的答案!
添加時間:2019-03-161 公司制組織與非公司制組織的區別
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股份有限公司門檻較高,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比有限責任公司大,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則都屬于非公司制組織。
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司的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非公司制組織(民間非盈利組織、行政事業單位等除外,下同)不具有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它們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它們的責任是與創業者綁定在一起的。當非公司制組織資不抵債時,創業者(有限合伙人除外,后文會提及)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創業者設立非公司制組織面臨的風險更大。
既然公司制組織這么好,為什么仍有大量的組織采取非公司制呢?綜合來看,大致有四個原因:
1、降低稅負
公司制企業能夠有效降低風險的同時,也帶來一個巨大的問題,即雙重征稅。公司盈利后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在取得分紅時還需被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非公司制組織盈利后,創業者只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即可,稅負較低,這就是不少VC、PE都采取合伙企業制的原因之一。想詳細了解公司制雙重征稅的問題,可查看文章:創業公司究竟要交哪些稅?
2、組織架構簡單,降低管理成本
一般來說,非公司制組織內部架構比公司制組織簡單,無需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效率更高。除此之外,非公司制組織的成立、注銷程序也相對簡單。對于業務模式單一、經營風險較低且未來無擴張計劃的組織采用非公司制的形式可能更為適合。例如,我們常見的商鋪,絕大多數采取個體工商戶的形式,就是因為成立、經營管理、注銷程序等都相對簡單,管理成本較低。
3、經營管理需要
私募股權投資等創投企業一般采取有限合伙制,除了降低稅負之外,帶給普通合伙人提供較好的激勵機制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這樣的制度讓有能力的普通合伙人投入少量金錢、承擔無限責任,更好的綁定自身目標和企業發展目標;有限合伙人投入大量金錢、承擔有限責任,在不干涉普通合伙人經營管理的同時,更放心地向合伙企業投入大量資本。
4、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
涉及公眾利益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等,必須采用合伙企業的形式。由于將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將面對更大的風險,這樣的做法更有利于保護公眾利益。
以上3類組織形式看似相近,但卻截然不同,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以下5個方面:
1、適用法律基礎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個人獨資企業法》,個體工商戶適用《個體工商戶條例》。從法律基礎就能看出,上述三者在法律上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切不可混為一談。
2、承擔的責任不同
顧名思義,一人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而個體工商戶,也不具有法人資格,嚴格來說,它都不算企業,應當以投資者個人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3、設立條件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條件受《公司法》的限制,需要字號、注冊資本、注冊地址等必要信息,應按照規定建立治理結構(如董事會、監事會等)、健全財務制度,還需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分清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的權屬;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而言要求較少,需要字號、申報出資、生產經營場所地址等信息,無需建立治理結構,但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要求最為簡單,沒有最低出資額、治理結構等要求,在法律上也沒有對會計核算做出強制規定,原則上,只要稅務機關同意,個體工商戶無需設置賬套。
4、創立者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為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5、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而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置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人數上,個人獨資企業只是一人成立的企業,而合伙企業應由兩人以上成立。就是因為合伙企業人數較多,為保障每個合伙人的權益,所以相關規定更為復雜,對于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經營權、分紅等都有著細致的規定,鑒于本文目的不作展開。
上述三類主體,如何處理財務問題,主要由兩個問題:
1、是否建賬;
2、賬務處理標準。
以下分兩類主體就建賬及賬務處理分別進行說明:
(一)關于建賬
1、個體工商戶
并不是所有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需要建立賬冊,根據《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賬。
1)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賬務處理
1、個體工商戶
實務中,一般依據《小企業會計制度》已廢止在用理。即:將個體工商戶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看待,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總說明,這些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財務處理。
2、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
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總說明,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而《企業會計準則》針對具有股權或股份性質的公司的,其整個邏輯體系及其假設和前提都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所以實務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主要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二、稅務上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上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3、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3、《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4、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業主(投資者)需要就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3、綜合來看: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時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
2)個體工商戶雖難取得房地產,但實務中也遇到過個體工商戶名下有房地產的情況,所以也存在轉讓的可能,彼時就有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
(四)印花稅
1、《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2、《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暫行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3、綜合來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時,也有印花稅納稅義務。